交通事故致流产 2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8-12 14:22) 点击:590 |
接昨天)今天案子总算是开庭了!如我所料的那样,案子的争议焦点在于:1.原告是否流产?首先是原告在事发当天是否怀孕状态?2.流产没有医院的诊断证明,流产与案件的关联性?3.是否构成伤残?4.精神损害的依据? 针对第1点,原告有事发当天的尿检呈弱阳性的证明,第2点有原告的静脉血化验毛绒腺素值由高往低下降的证明,第3点因事发当时原告怀孕状态的特殊性决定无法进行脑部伤的检验,导致目前无法鉴定,第4点根据最高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胎儿作为原告人体的一部分因事故死亡,是对原告身体的严重损害,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鉴于是否怀孕及流产设计专业的医学知识,法官同意向医疗机构进行询问后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一周内将作出,等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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