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离婚协议履行如何维权?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8-12 14:19) 点击:594 |
一早接到一个当事人的咨询电话,很急切的问我,当初与前夫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现在前夫未按照协议履行,该怎么办? 待我详细的询问后才知道事情的原委:其与前夫几年前离婚,当时签订的离婚协议说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为3000元,但自协议签订后,男方按协议约定只支付了几个月,之后便每月支付2000元,理由是没钱。还说爱起诉去起诉,法院判决比2000元还少。所以她感觉非常困惑和气愤,想起诉但不知道是否能起诉?再者起诉的话能否得到支持?会不会比协议还少? 其实像这样的情况,我碰到过很多次,所以在解答完她的问题后,想到针对离婚协议的履行问题做下整理,发表下本人的看法: 本人认为,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离婚手续办理完毕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合同,具有合同的法律特征,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一方不按照协议履行时,合同相对方可以起诉要求履行协议。 这样就产生一个问题,就是如果一方不履行的话,起诉的诉讼主体是谁?在这个问题上,就要区别合同的具体内容来定,本人简单总结下:1.如果是涉及到财产的分割问题,一方不履行的,其前配偶可作为原告起诉;2.如果是涉及到孩子的抚养费问题的,一方未按照协议支付抚养费的,包括未支付抚养费和未按照约定数额支付抚养费,这种情况下,诉讼的主体就是孩子,对孩子行使抚养权的一方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来行使诉讼的权利。 在这里本人也想提醒一下,离婚时最好仔细书写离婚协议,以免君子协议的一方不君子,给维权加大难度!协议离婚的,将协议保存好,以备日后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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