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新发现财产的分割及举证责任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06-21 18:25) 点击:955 |
今天接到了一个当事人的咨询电话,基本情况是这样的:其在2009年与老公协议离婚,当时不知道老公有公司及房产。现在小三的骚扰中才得知其老公有两个公司及房产。欲起诉要求分割,但不知道能否要求?以及如果要求的话需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对于该问题,我国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是一方如果隐瞒,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另外一方自知道或者应当之日起两年内可以要求分割。本案件中,本人认为,作为主张分割财产的一方,首先须看其离婚协议具体内容如何书写,是否有放弃或者随未明确放弃但会被认为放弃的意思表示;其二,需证明其在离婚时对于该部分财产的存在不知情。其三,需证明其在要求分割的时间未超过诉讼时效;其四,作为原告方还需根据不同的财产性质进行举证,比如公司有股权的,需证明股权比例,有房产的,需证明房产的基本情况,以及该财产均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人认为,证明了以上几点,要求分割财产就能得以成立。当然,根据不同情况还需具体分析。 本案的结局,本人将随着案情发展继续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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