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赵志娟
赵志娟律师
北京 朝阳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赵志娟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上)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6-10 16:13)    点击:793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海民初字第25486号


  原告李立杰。
  委托代理人赵志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久凌昌盛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柏海,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谦,北京市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立杰与被告北京久凌昌盛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久凌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刘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立杰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志娟、被告久凌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立杰诉称:2008年7月24日,李立杰与久凌公司签订了浪情内衣专卖店合同书,约定:由李立杰开立浪情内衣专卖店,从久凌公司处进货销售,合同有效期:2008年7月24日起至2009年7月23日止,李立杰同时向久凌公司支付28 000元作为销售押金。合同签订后,李立杰依约履行,2009年7月23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再续约,合同解除。李立杰要求久凌公司依据约定返还28 000元押金。诉讼请求:久凌公司返还李立杰押金28 000元。
  被告久凌公司辩称:合同有效,双方应受合同约束。李立杰没有履行合同,连续九十天没有进货,也没有书面说明,该行为应属违约,我方按合同约定已行使单方解除权,现由于李立杰违约合同已解除,按合同约定李立杰应支付销售押金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并返还赠品。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4日,久凌公司(甲方)与李立杰(乙方)签订浪情内衣专卖店合同书,约定:合同有效期自2008年7月24日起至2009年7月23日止。乙方向甲方支付销售押金28 000元,是享有取得浪情内衣专卖店产品后续进货按统一市场指导价三折(进货折扣)结算权益的付出,合同生效后,此款归甲方所有。乙方向甲方支付完销售押金后,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价值35 000元的货品(浪情内衣专卖店市场零售价格计)作为首批铺货。乙方从第二次进货开始累计达10 000元,返还销售押金1600元,直到返完全部押金为止。乙方仅限天津市宝坻区乙方自行开设的浪情内衣专卖店内销售。乙方如果连续三个月没有补进货物,且无任何书面文字说明则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前解除该合同,并取消乙方专卖店的资格。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销售押金30%的违约金;如乙方申请或违约解除合同,甲方须返还剩余押金,乙方返还甲方首批赠品,另甲方扣除押金的30%。庭审中,双方认可在合同自然解除的情况下,久凌公司应返还李立杰剩余全部押金。
  2008年7月24日,李立杰向久凌公司交纳28 000元销售押金。
  自2008年8月9日至2009年4月5日,久凌公司共向李立杰供货13次,货款共计14 726元。
  庭审中,李立杰认为2009年7月进过货,不存在连续3个月不进货的事实,但未提交相应进货单据,久凌公司对此表示否认。久凌公司主张由于李立杰连续3个月不进货,其已于2009年7月10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李立杰合同解除,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李立杰对此予以否认。李立杰主张久凌公司向其返还押金700元,久凌公司主张向李立杰返还过1500元,双方均未提举任何证据。
  上述事实有合同书、押金收据、出货单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李立杰与久凌公司签订的专卖店合同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该合同确立了久凌公司许可李立杰在天津市宝坻区开设专卖店并向李立杰供货,李立杰向久凌公司交付押金并支付货款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合同约定,李立杰如果连续三个月没有补进货物,且无任何书面文字说明则视为违约,久凌公司有权提前解除该合同。诉讼中李立杰并未提举任何证据证明其在2009年4月5日之后补进过货物,因此本院确认2009年4月5日为李立杰最后一次进货时间,自2009年4月5日至2009年7月23日,李立杰超过三个月未进货且无文字说明,已构成违约。庭审中,久凌公司主张因李立杰违约,久凌公司于2009年7月10日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了合同,但未提交通知解除的证据。对此本院认为,虽然李立杰违反约定,久凌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有权解除不等同于合同当然解除,久凌公司必须通过恰当方式向李立杰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方能解除。否则即使约定解除的条件具备也不发生解除的法律后果。由于久凌公司未提举任何证据证明其通知李立杰解除合同,因此本院认为诉争合同并未因久凌公司行使解除权而提前解除,而是履行至合同有效期届满之日后自然终止。合同自然终止后,久凌公司应一次性返还剩余押金。

(未完待续)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赵志娟律师提供“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赵志娟律师,赵志娟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赵志娟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1059140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赵志娟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赵志娟律师主页,您是第95470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