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离婚后财产分割案看相关法律规定的尴尬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1-06-10 16:11) 点击:772 |
昨天,二中院来电,称我们之前上诉的那个离婚后房屋分割的案件,被上诉人死咬着要按照一审判决来履行,不同意任何调解方案。要么我们撤回上诉,要么就只能按照维持原判来判决。 当事人很无奈的接受撤诉的结果!看到这个结局,我也很无奈。很明显,一an审判决从法律层面看,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无不当;但反过来,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状况,根本无法履行;已经离异多年的旧夫妻,如何共处同一屋檐下?双双再婚后,再共同居住又是何等的尴尬?!但没办法,目前的法律对于小产权房屋的分割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如果一it方不同意分割,没有住处,又没有钱,那么法院除了判决共同居住,没有更好的办法。即使我们一方提出,可以给折价款,足够被上诉人另外买一套小面积住房的,被上诉人坚持不同意,该问题仍然无法解决,该房屋仍不能进行分割。法律在这一点是空白的,没有赋予当事人或者法院任何救济的手段。一旦共同使用房屋的判决下来,并生效后,除非双方协商,否则便没有了再进行诉讼的权利。 再从远处看,北京的房价已经是平常百姓无法承受的,房屋的分割问题总是个遗留问题,倘若房价在几年后仍处于涨势,一方霸占着房子就是不同意分割,或者同意分割了,那时也已经无形中增加了另一方的成本。如果另一方没有条件给付折价款时,这房子问题便无法解决,已离婚的双方将要永远居住在同一扇门里。 从这小小的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可以看出,法律与生活的距离。继续完善法律制度是势在必行的。希望这种尴尬局面得到解决,希望法律保护弱者的同时,能将这保护落地实处。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