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新规亮点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0 16:54) 点击:452 |
落实《社会保险法》,结合广东实际,强化生育保险在保障职工生育期获得的基本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新规明确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细化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和生育津贴计发办法,增加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理顺生育津贴与工资的关系,规定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并明确职工原工资标准为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实际参加工作月份数计算。 新规还增加对生育津贴申领的具体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在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面,新规比旧规更详细。 港澳台地区生育不报销 新《规定》对职工领取限定也更人性化,“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规定》也特别注明,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与原有的《规定》相比,新《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将原来的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男职工假期津贴等条款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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