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某电视台名誉侵权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12-21 08:52) 点击:557 |
[案件由来] [办案经过] 一、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某县第一医院住院处医生 被告:某省电视台 我与赵媞律师是原告委托代理人 二、开庭辩理 代理意见: 1、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李某为患者张某所开具的检查项目,属必要的辅助检查项目,要求检查并不是为了提成,按照医院的规章制度不做必要检查不能收住外科病房,患者张某在内科死亡与李某没有因果关系。 2、被告在卫星电视频道节目中播出“原告要求给病人张某做检查是为了得到提成,并把张某的死归于是李某没有及时的治疗”是诽谤行为,贬损了原告的名誉,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3、要求被告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4、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被告代理人辩称: 1、张某及其家属到医院就诊确实是为了看病,而不是为了求死。 2、我方的报道属于正常的舆论监督且报道内容属实,对原告不构成诽谤,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报道行为是正常的,内容是公正客观的,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三、法院裁决 法院最后判决: 1、判决被告30日内在其播出的节目中向李某赔礼道歉; 2、判决被告10日内一次性给付李某精神抚慰金2万元。 判决之后被告没有上诉,并且履行了判决。 [结案点滴] 本案其实为比较简单的侵犯名誉权案件,但该案本身也有很多特点: 一、原告与被告现实身份的不对等性。虽然民事法律中当事人身份上是平等主体关系,但在现实办案中,有时原被告双方在社会资源上、经济实力上还是会体现出或多或少的不对等性。本案中,在原告没有起诉前,省卫生厅的领导就已经接受了电视台的采访,对节目播出的内容做出了批示,并且,市、县两级卫生局也接受电话采访,最后吊销了李某的《医师执业证书》。在起诉前,还因李某的不断上访,省电视台还给省卫生厅专门发过函,要求阻止李某的上访。所以本案中,整个办案的舆论氛围、社会资源上对原告都是不利的。 二、取证的艰难性。由于本案涉及的利益方较多,很多人怕被打击报复,不愿说出真相,更不愿作证,经过多次的拜访,耐心的说服,也是出于知情人自身的正义感,很多人终于敢说真话,也愿意出庭作证。即使在查取病历等相关证据时也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在经过大量的艰苦工作以后,共收集证言7份,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15份,这些材料的取得,真可以说是费尽曲折,历尽艰难。 三、庭辩的异常激烈性。庭辩中围绕电视台的报道内容是否属实,报道内容是否公正客观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几乎对医疗行为的每一个细节都进行了针锋相对辩论,特别是对进行“血尿常规、血糖、肝胆脾检查”是否为正常检查更是进行激烈的辩论。庭审中,所有都证人都出厅作了证,经过整整两天的庭审,最终还原了真实案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