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指定辩护的范围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03-16 11:44) 点击:185 |
强制指定辩护的范围 辩护分为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法院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种情况,指定律师或其他公民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制度。在我国,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通常被指定的辩护人由律师承担。这种辩护人称为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决定是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如果被指定的是律师,那么人民法院与律师所在单位则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强制指定辩护的范围尽在下文: 1、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3、未成年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5、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能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7、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8、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9、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有问题,有可能影响法院正确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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