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某诉某工贸大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03-05 13:06) 点击:161 |
【案情概要】2009年6月14日下午3时许,宁某在某工贸大厦一楼肉类和蛋类柜台欲购买商品时,遭柜台上的金属设备电击,经某市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左上肢电击伤。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工贸大厦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住宿费等费用。法院认为,某工贸大厦对宁某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宁某遭受损害,对宁某的损失应予全额赔偿,遂判令某工贸大厦赔偿宁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 【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之所以规定经营者负有该项义务是因为经营者最了解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并且具有对危险源的控制能力。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济的快速发展,在给我们带来丰富物质生活的同时,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大量的危险与隐患,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产生,正是源于这种社会现实的需要。社会危险的增多,也使经营者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开始呈现出扩张的趋势,义务范围从消费品自身的安全逐渐扩展到消费环境的安全。本案中,某工贸公司未能谨慎消除经营场所的不安全因素,致使经营场所内设施、设备致人损害,不仅给消费者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也给自身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作为经营者,应当时刻拧紧安全保障这根弦,注重把好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关,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