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孩子上学的事,因有失公平和公正,实在没法只得求助于您。给您添了麻烦,请谅解。3月10日发生的事,学校三方签了协议,6月26日在中招考场上扣了我孩子。
因事发在学校,我对这事的详情不知。判决书上这样描述了事发的过程:我孩子和孙宏坡均是偃师市市直中学3.9班学生。2009年3月9日,我孩子因与孙宏坡穿相同款式的上衣,而遭同学们议论。当晚放学后,孙宏坡警告我孩子以后不准穿同样的衣服。二人为此发生口角,孙宏坡即于同班同学段鹏飞、田前程将我孩子打了一顿。次日14许,我孩子到教室讲台上,让昨晚打自己的人站出来。孙红坡一听,便从座位上站起来并拿凳子砸我孩子,我孩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孙宏坡的面部、胳膊刺伤。
事发后,我负责了全部医疗费,又给孙家了2000元,给派出所交了500元,学校主持签了协议。
6月26日,中招考场上扣了我孩子。7月2日,检察院调解,孙宏坡要15万元。我只有2万元的能力,因差距太大,没调解成。7月7日,我收到逮捕通知,孩子犯故意伤害罪。9月24日,第二次在法院调解,还是因差距大,没调解成。10月14日,第一次开庭,这是百天后我第一次见孩子。穿着囚衣,剔着光头,戴着刑具,警察押着。同时,也见了刀的照片,是学生学习生活常用的小刀。10月30日,第三次以讨价还价的方式调解,孙宏坡以15万元降到了3.5万元,达成了协议。11月13日,孩子判刑2年缓刑3年,这才回到了学校上课。
申诉
1、3月10日发生的事,学校三方签了协议,6月26日中招考场上扣了我孩子。咋不在24日、或27日。有意坏我孩子前程。放弃了人性化执法,置国法于不顾,触及了刑诉法第266、269条。
2、据判决书描述;我孩子的行为具备了正当防卫的5个要件。为达到合法扣我孩子的目的,把故意伤害罪强加在孩子头上。
3、在法庭上听说孙宏坡的伤鉴定了四次。第一次是轻伤待定,至今我也没见到鉴定的证据。我盼望在政府监督下和在阳光下鉴定伤情。
4、我见孩子剃光头.戴刑具,这种做法,违犯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警务保障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
5、事发后,我的行为符合“公序良俗”。
6据判决书描述;、孙宏坡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和这事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和必然的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是人情在作祟。国法在孙宏坡前面显得苍白无力。
7、非法获取我个人信息,我的身份证号孙宏坡是咋知道的。
8、孙宝仓签了协议不履行,违犯了民法通则。
9、扣住孩子后,孙宏坡提的条件超过了我的极限。接二连三的调解 是让我答应孙宏坡提的条件。为了孩子叫我上天摘星星也得想办法,但我做不到。这才有了羁押孩子141天,触犯了刑诉法154条。为成全孙宏坡不要王法了 10、孙宏坡告了学校,在法庭上,学校指出了孙宏坡的过错,没承担责任。同一件事,同一个人,对我孙宏坡咋成没错,我得承担全部责任,“民事赔偿法”有详细规定。
11、我咨询“法治热线”,孩子可以取保候审先回来上学。我办不到。我请市政府、教育局帮忙,还是办不到。我个人认为孩子是人质的原因。
为了国法公正,天理公平,您问问这事。
谢谢。
偃师市寇店镇杨裴屯村-132136003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