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伤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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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4-13 14:14) 点击:1783 | ||||||||||||||||||||||||||||||||||||||||||||||||||||||||||||||||
河北省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医疗期待遇 (一)职工因工负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并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二)停工留薪期一般为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凡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其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专人护理。经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二、工伤评残后待遇 (一)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1.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注: ①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②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③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注: ①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②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3.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注: ①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③重新就业后再次发生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新认定和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死亡待遇
注: ①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 ②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以上三项待遇;一至四级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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