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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伤保险待遇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4-13 14:14)    点击:1783

河北省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医疗期待遇

   (一)职工因工负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并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二)停工留薪期一般为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凡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其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专人护理。经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二、工伤评残后待遇

(一)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1.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伤残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的)

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的)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一级

27个月

90%

完全不能自理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的30%。

二级

25个月

85%

三级

23个月

80%

四级

21个月

75%

注:  ①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②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③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伤残

等级

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的)

难以安排工作,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18个月

70%

44个月

22个月

六级

16个月

60%

38个月

16个月

注:  ①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②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3.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伤残

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的)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

13个月

26个月

10个月

八级

11个月

20个月

8个月

九级

9个月

14个月

6个月

十级

7个月

8个月

4个月

注:  ①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③重新就业后再次发生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新认定和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死亡待遇

待遇名称

待遇标准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①享受条件:工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②享受标准:以工伤职工工亡前一月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为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能超过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  ①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

         ②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以上三项待遇;一至四级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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