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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6-04-06 11:31)    点击:89

征收拆迁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26条第3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征收财物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 1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对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1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20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第4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一、征收与补偿决定的法律依据

  1、征收的法律依据。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依据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8条至第13条中其中第8条规定了可以实施征收的情形,总的原则是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实施征收行为。第9条规定了征收相关建设的要求,即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如果不符合或者没有这些规划则征收决定不合法。第10条规定了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是作出征收决定的依据和条件,必须符合,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公平补偿。只有制定出符合规定补偿方案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后才能作出征收决定。第11条规定了旧城区改造,旧城区改造的条件一是要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二是多数人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时,地方政府应该组织有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讨论和修改。第12条规定了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程序,征收补偿决定的在程序上首先要进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如果决定涉及人数较多的,应该经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其次要求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有关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并且专户存储、转款专用。第13条规定了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的要求,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送达被征收人。公告包括征收范围、期限、补偿方案等,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

  2、补偿的法律依据。有关征收补偿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17条至第26条中,房屋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公平补偿原则。第17条规定了补偿的范围,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第18条规定了住房保障,如果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措施的,可以优先享受保障措施。第19条规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原则是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主体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估,对复估仍然不服的,可以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第20条规定了评估机构的选择,首先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其次是多数决定、抽签等方式选择。第21条规定了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要求在原来地点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必须符合,一是旧城区改造 ,二是必须是个人住宅,三是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第22条规定了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还要支付临时安置补助或者提供周转房。第23条规定了非住宅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24条规定了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的原则,适用时要注意违法建筑的认定。第25条规定了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应特别注意这是取得征收利益的关键时刻,应高度注意所有关于补偿项目和依据及其算法,同时也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动力。第26条规定了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情况一是在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二是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明,无法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确定补偿时应慎重考虑,毕竟一个人一生只能遇到一次征收补偿问题,应充分考虑自己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充分的尊重。

  二、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的行政审查与司法审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26条第3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上述两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选择行政复议的,对行政复议不服的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申请人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可以自知道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最后期限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第28条规定,行政复议要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具体包括: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是否存在越权或者滥用职权;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明显不当等。也就是说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8条至第13条关于征收的规定和第17条至第26条规定的补偿决定的全部内容。另外如果被征收人不知道上述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的内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的规定申请公开有关房屋征收和征收补偿的相关文件。

  2、行政诉讼。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如果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是6个月。第70条规定,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的是:主要证据;适用法律、法规;作出决定的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明显不当。在房屋征收补偿行政诉讼中,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主要集中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至第13条关于征收的规定和第17条至第26条关于补偿的规定。这些内容是行政诉讼中法院审查的重点,应在实体上合法、程序合法及不应存在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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