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瑕疵的判断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12-26 11:23) 点击:215 |
公司决议瑕疵的判断 公司决议瑕疵是指由于公司决议程序或者内容不符合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造成公司决议存在某种不足,分为内容瑕疵、程序瑕疵、公司决议不存在三种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决议撤销纠纷相关指导判例的精神,现就公司决议瑕疵的判断论述如下: 1、内容瑕疵的判断。 (1)决议内容违反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表现为多数决原则的滥用,即大股东、董事长为了追究自己或第三者的利益,通过滥用表决权,形成严重不公内容的决议,侵害公司或者少数股东的利益。 (2)决议内容违反股东平等和股东有效责任的公司法基本原则。 (3)决议内容违反公司法的规定。A、违反股东知情权、红利分派权、表决权等股东固有权利的规定。B、违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和勤勉义务等相关禁止性规定。C、违反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违反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股票发行的规定;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发放利润。 (4)决议内容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5)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2、程序瑕疵的判断 在程序方面的瑕疵表现在会议召集和表决方式两方面:会议召集方面的瑕疵有(1)未通知部分股东或董事参加会议;(2)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召集公告,使部分股东或董事无法参加会议;(3)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召开会议;(4)无召集权人召开会议;(5)部分股东被挤出会场无法行使表决权;(6)未通知会议目使股东或董事不能作出判断或选择是否参会;(7)故意在股东出席困难的地点开会;(8)故意选择股东出席困难的时间开会等。表决方式的瑕疵有(1)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股份总数不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2)非股东或非董事的代理人参加了表决;(3)拒绝适格的代理人行使表决权;(4)代理人无委托书或者授权不明;(5)表决数不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数额;(6)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参加表决;(7)对股东的质询拒绝作出说明或说明不充分;(8)主持人无正当理由限制或者剥夺股东发言权或者辩论权等。 3、没有决议的评判 没有决议是指不具备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成立要件的决议。(1)不具备决议能力或资格。如无召集权人召集股东会或董事会,出席会议人数不符合法定条件等,不符合公司法或者章程的规定;(2)没有会议的情况下形成的会议决议;(3)缺少成立要件。公司法对普通决议或者特别决议规定了最低表决权数,如决议事项没有达到最低表决权数,则决议不成立。 作者 北京博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增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