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量刑情节中坦白的量刑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12-12 15:35) 点击:222 |
解读犯罪情节中坦白的量刑 犯罪情节中的坦白在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刑法规定的可以型情节即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在刑事辩护业务中是必须重点掌握的内容,刑事辩护律师必须熟练掌握法律、司法解释中有关构成坦白及坦白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及具体应用,达到坦白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维护的刑事辩护目的。 一、坦白情节 刑法第67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4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实务中掌握好坦白情节从宽处罚,应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1、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和程度 根据刑法规定,坦白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只有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开始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才属于坦白,在审判阶段如实供述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坦白。坦白的程度,是彻底全部交代罪行还是只交代主要罪行,反映出是真心悔过还是想蒙混过关,从宽的幅度会有不同。 2、坦白罪行的轻重 司法机关掌握轻罪,主动坦白重罪,说明其悔罪态度好 ,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小,辩护律师应充分展开争取在最大的限度内从宽处罚;反之则应注意技巧,以巧取得最佳结果。 3、悔罪表现 一般来说,坦白的细节详尽,说明其悔罪真诚,从宽的幅度就大。如果虽然能够坦白,但并非真诚悔罪,也会影响从宽幅度。 二、实务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1、如何看待坦白情节的从轻、减轻功能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坦白从宽处罚可分为A、“可以从轻”即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一般都应当体现从轻处罚;B、“一般应当从轻”即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以及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如实交代有助于定案的,一般也应当从轻处罚;C、“可以减轻”即如实供述证据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一般情况下减轻处罚。上述规定涉及的刑罚理论比较深,如能熟练掌握必将使辩护技能上一个台阶。 2、坦白与自首不能重复评价 坦白是自首的前提条件,自首和坦白是包含关系。在适用自首从宽处罚的情况下,就不能再适用坦白情节,否则就是重复评价。但对于坦白和自首涉及不同的犯罪事实的,应该分别认定坦白和自首。 3、揭发同案犯犯罪事实的处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人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揭发同案犯犯罪的情形同时符合坦白和立功,应酌情从轻处罚。
作者 北京博迪律师事务所张学增律师 2014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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