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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12-12 14:29)    点击:198

              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以补偿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款。”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被征收人有选择补偿的权利。

  一、物权法第42条第2款关于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向被征地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与第3款“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的两款规定虽然不同,但不能将其分开。在征收土地时,土地权利人要求按物权法第42条第二款赔偿的,应该得到支持。

  二、征收农村土地时没有对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安置补偿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法院应当支持。

 

                        作者  北京博迪律师事务所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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