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 二手烟受害人起诉铁路局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7-08-18 17:32) 点击:240 |
案情综述: 近日,有媒体报道,开学准备上大一的河北女生李某起诉哈尔滨市铁路局,起因是她在从北京前往天津、由哈尔滨市铁路局运营的K1301次列车上闻到了刺鼻的烟味。李某将哈尔滨铁路局告到法院,目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已受理此案,且定于8月24日开庭。 法律分析: 对于本案,如何主张权利?或者说从哪个角度切入,来主张权利?可以有两种选择: 一是从合同的角度维权。 李某与哈尔滨铁路局之间存在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李某是旅客,铁路公司是履行运输服务的承运方,铁路公司有义务将旅客安全、准时的送达目的地,同时,旅客乘坐的空间、环境、相关服务亦应满足相关要求,也应是旅客运输合同的一部分。 首先,车厢里是不能吸烟的,如果有人在车厢吸烟,如果铁路公司工作人员不能及时、有效制止,就存在合同违约; 其次,如果是在所谓的”吸烟区“吸烟,铁路公司为吸烟者开辟的所谓的”吸烟区“实际就是车厢之间的过道,这些“吸烟区”常常并非全封闭的独立空间,弥漫四溢的烟雾仍旧会对其他人群健康造成危害。尤其是对于人员密集、相对封闭和空间相通的火车运输,更难以阻止“吸烟区”的烟雾外泄。此种情形,铁路公司在开辟”吸烟区“时,存在考虑不周,相关配套设施不到位的情况,此种情况,如果造成乘客大量被动吸收二手烟,铁路公司也存在违约。 二是从侵权的角度维权。 无论有乘客在车厢吸烟(没有被及时、有效制止),还是在所谓的”吸烟区“吸烟,如果影响到了乘客,导致乘客吸收二手烟,造成乘客健康、或者其他损害的,铁路公司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从侵权角度维权,增大了受侵害乘客的举证责任。如受侵害乘客需要证明:(1)在自己乘坐的车厢里有二手烟的存在。(可以进行录像,其他乘客证言)(2)车厢里的二手烟给其身心造成了什么样的侵害?(3)二手烟的存在与受侵害乘客身心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从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角度维权,会降低维权难度。 通过李某起诉铁路局的这件事,使本人有以下启示: 1.加强公共场所的控烟管理,据国家卫计委的统计显示,2014年全国吸烟人群已超过3亿,7.4亿非吸烟人群遭受二手烟侵害,也就是说超过半数的国人正在“被动吸烟”。 2.对于普通民众,加强监督,对于存在二手烟的场所或情况,感于直言,甚至是维权,如果每个人都选择做”沉默者“,则会形成众多二手烟受害者见怪不怪、逆来顺受的沉默怪象。 3.对于铁路部门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应当建立禁止吸烟与适度建设专门的全封闭吸烟场所。 比如: 高铁就是全程、全车、全域严禁吸烟的样板,对于火车普列根据乘坐的人群现状,在车厢、过道绝对禁止吸烟的同时,可以在某个地方开辟”全封闭吸烟区“即解决了一些人员烟瘾问题,也不会影响其他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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