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刑事立案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7-08-11 20:29) 点击:392 |
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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