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张树贵
张树贵律师
北京 朝阳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张树贵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立案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7-08-11 20:14)    点击:213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树贵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公司法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树贵律师,张树贵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树贵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10166937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树贵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树贵律师主页,您是第6687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