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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立案标准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7-08-11 14:21)    点击:70

1.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三、四款)]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2.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

 

(三)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3.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款规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款规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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