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立案标准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7-08-11 14:21) 点击:70 |
1.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三、四款)]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2.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 (三)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3.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款规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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