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简述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7-08-11 11:17) 点击:31 |
盗窃罪 一、概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盗窃罪犯罪构成 1.侵犯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5种行为。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2)多次盗窃的;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 (3)入户盗窃的; (4)携带凶器盗窃; (5)扒窃公私财物的。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盗窃罪“数额较大”的理解 1.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 2. 具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以上规定标准的50%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包括盗窃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伤残等严重后果的的情形,为兜底条款。 四、盗窃罪“数额巨大”的理解 1.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2. 具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数额达到上述“数额巨大”标准的50%,为其他严重情节: (1)入户盗窃的; (2)携带凶器盗窃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刑罚 《刑法》第264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65条【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关于罪与非罪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脏、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脏较少且不是主犯; (3)获得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3.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2)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北京地区盗窃罪立案量刑标准: 1. 全市法院审理《刑法》264条规定的盗窃刑事案件,“数额较大”认定标准为二千元以上,刑期三年以下;“数额巨大”认定标准为六万元以上,刑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认定标准为四十万元以上,刑期是十年以上直至死刑,犯盗窃罪的都要并处罚金刑。 2、具有《办理盗窃刑事案件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一千元以上: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于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实施盗窃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按照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4、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四种行为之一,就构成盗窃犯罪,不以取得财物为既遂的标准。 附《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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