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妖魔化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1-08-19 10:37) 点击:1406 |
没想到“一石激起千层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一周以来,从网络论坛,到大街小巷的邻里大妈们都开始关注《婚姻法》了。尽管本周手中忙碌的案件中并没有离婚案,却接到了不少咨询的电话,与以往客户咨询不同的是,本周的来电咨询中不少人并没有面临解除婚姻的问题,而是直接针对司法解释适用后的房产所有权归属,就连好友小聚的话题之一都是在谈论婚姻和财产。 对我这个经办过不少离婚案件的律师来讲,本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的内容并没有深感意外,与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变化最大之处在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据此,出现了大量的口水仗,认为新解释偏向强者,损害了相对弱势一方的利益,歧视女性的文章满天飞,甚至还编出了不少案例。“什么小三争房产”、“婚前购房、婚后还贷,离婚时拿走的是房子,留下的是债务”,“生女孩不合算、生男孩好”等等,总之就是为了举例说明女性如何在新司法解释中受伤害,男性如何大大收益。 实际上把《婚姻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一、二、三都看看过,并看懂且有司法实践检验的话,针对这次司法解释应该不至于有这么争议。哪些所谓的案例分析应该都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列举出来的,是那些懂点法,却一知半解的专家们搞出来的。本律师认为挺符合司法实践的一份司法解释千万不要被“妖魔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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