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的三类义务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01-21 13:59) 点击:120 |
健康权的三类义务 根据这项一般性意见,健康权还具有一项“核心内容”,即权利的最低基本水平。由于这是一项国家任务,所以不能抽象地确定这一水平,但是,提出了关键要素以指导重点制定工作。这项核心内容包括基本初级卫生保健、最基本和有营养的食物、卫生条件、安全的饮用水,以及基本药物。另一项核心义务是采取和实施国家公共卫生战略和行动计划。这项战略和计划必须要解决整个人口的卫生关注;应在参与和透明的基础上得到制定和定期审查;应包括指标和标准用以随时监测取得的进展;并应特别注意各种脆弱或边缘群体。 各缔约国必须根据逐步实现的原则向前迈进。这便要求各缔约国有义务单独或通过国际援助和合作,最大限度使用现有资源,尽可能迅速有效的向前推进。在这方面,必须区分缔约国是无能力遵守还是不愿意遵守其健康权方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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