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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故意杀人罪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8-05-18 10:41)    点击:305

  2016212日上午,被告人何某与婆婆及丈夫陈乙因家庭矛盾发生激烈争执。被告人何某情绪愈加激动,将五岁女儿陈甲带至3楼天台,并想带着陈甲一同跳楼自杀。期间,何某将陈甲抱到护栏边上,导致陈甲从楼顶跌落,何某欲一同跳下,被陈乙拦住。被告人何某随其家人一起将陈甲送往X县人民医院抢救。陈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甲系从高处坠落伤及头部,致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并脑组织碎裂并溢出而死亡。 
  法院初步认为,被告人何某主观上有带着陈甲一起自杀的意图,并有要自杀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实施了将刚满5岁的陈甲抱上楼顶围栏的行为,应当预见到该行为的危害性,仍将陈甲置于危险的境地当中,何某负有保护陈甲安全的义务,却放任陈甲掉下楼而死亡这一后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北京市金标律师事务所张凯娟律师作为何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发表法律意见认为:

一、       被告人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办案件,并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诚恳,悔罪表现明确;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及《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       被告人一贯遵纪守法,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且主管恶性小,行为动机属于激情犯罪,且犯罪后积极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归案前无任何犯罪记录,应当认定为初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三、       案发后被告人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谅解书中被害人家属同时也希望司法机关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免于追究法律责任,故辩护人希望法庭予以考虑,对被告人何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       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母女关系,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属于被告人未预料到的情况,主观上被告人并未有意故意杀害女儿被害人,此次犯罪纯粹属于激情意外犯罪,且被害人生前与被告人相依为命,关系较好,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XX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考虑到本案系因家庭矛盾纠纷所引发,何某在精神受到刺激下一时冲动而实施犯罪,且犯罪后积极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悔罪表现,其行为也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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