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母亲有权要求银行培偿损失吗?我母亲是一位77岁老人,2月24日在中国银行哈尔滨兆麟支行办理购买了30万嘉实货币基金,10月19日上午,在该行柜台查询,发现未成交,经与该行营业部许主任交涉,该行称不负任何责任,我们又与嘉实货币基金公司联系,该公司称:2月24日未发现中国银行哈尔滨兆麟支行提交的30万交易,没有该笔任何相关信息,并让我们向经办银行查询。据此,银行未履行向基金公司提交该笔业务义务,又未告知当事人,给我母亲造成经济损失.
补充材料:
银行理由 :1 交易单据上有打印确认,当事人未打印。
2 已请示省行,省行说对此不负责。
当事人认为:委托过程中兆麟支行存3点瑕疵
事前——改变报告义务没有经委托方确认
事中——没按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受托事务
事后——没有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受托人对受托事务没有做到对委托人守信,善管义务,
没有做到信托管理应服从受益人利益;
当事人理由:1 当事人在中国银行哈尔滨兆麟支行多次购买过基金,银行在77岁高龄当事人办理业务时没有明确告知当事人打印确认。只在当事人对确认交易业务凭条内容签字(签字处标明:核对以上内容签字确认),确认后方用极其小字体标注(并未告诉当事人对该项小字体已知悉并做出知悉签字确认),银行未履行当面事前告知义务。
2 这么大的交易金额未成交,应及时告
知当事人。银行未履行事后告知义务。
3 同时在交易业务凭条签字确认栏上方没有必须到银行打印方能确定交易成功说明及相关规定。
4 当事人委托哈尔滨中行兆麟支行办理购买30万嘉实货币基金,银行应履行所受托义务,承担受托责任。(10月19日与嘉实货币基金公司联系,该公司称:2月24日未发现中国银行哈尔滨兆麟支行提交的30万交易,没有该笔任何相关信息,并让我们向经办银行查询)。银行未按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受托事务。受托方应当承担受托责任,应对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 1 中国银行哈尔滨兆麟支行应本着慎重、严谨、负责任态度,积极、客观、公正面对此事。
2受托人应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委托
款项,并将办理情况告知委托方义务
3银行在该项委托合同中没有尽到受托人义务,受托人对受托事务没有做到对委托人守信.善管.忠实义务,没有做到信托管理应服从受益人利益。在受托事项整个过程中,没有以善良管理人的身份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没有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受托人因怠于报告委托事情办理结果所致损害,委托人有权请求受托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