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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急转弯髋关节九级伤残依消法获赔26万元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1-29 05:28)     点击:753

原告:郑某,女,195347日出生。

原告代理人:张锦伟,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2011321日上午8时许,原告郑某在本市西湖区汽车西站公交站乘坐B4区间公交车出行。公交车司机驾驶该车出站起步后突然连续两次急转弯,致使正在车厢前部刚要就座的郑某撞击座位高台并摔倒在地板上,致其髋关节、骨盆、头部等处受伤。后郑某被送往省立同德医院、浙二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左髋臼骨折、左耻骨下支骨折、髂骨骨折、头面部裂伤等,经钢板内固定手术,住院治疗158天。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郑某肢体损伤致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评定为九级伤残、盆部损伤致骨盆畸形愈合评定为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公交公司除支付过住院期间医疗费、护理费外,就赔偿问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该次受伤事件造成郑某无法正常生活、必须请人护理照顾,给郑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生理痛楚和精神痛苦。

郑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201272日,本律师代理郑某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362351元(后续若发生拆除内固定费用、髋关节置换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将另行主张)。

下城区法院已于当天受理,于2012730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杭州公交集团公司提出,郑某的伤残等级鉴定来自桐庐的司法鉴定所,不服该鉴定结论,申请法院对郑某的伤残等级和误工时间进行重新鉴定;原告郑某为尽早处理本案而愿意调解处理,本律师代表郑某提出了调解方案,对诉讼请求金额作出了25%以上的重大让步,但遗憾的是调解未果。下城法院委托杭州市区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20129月底,郑某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髋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达到一肢功能的25%以上构成九级伤残,基本维持原司法鉴定结论。

该案于1016日第二次开庭审理。由于公交公司代理人未到庭,法庭缺席审理,法官指出郑某系农村户籍人员,赔偿标准问题上存在风险,建议调解处理。庭后,本律师与原告讨论后决定调解处理,向法官阐述原告的调解方案并请求争取最大限度的赔偿额,法庭与公交公司多次沟通后,于1030日组织双方调解,在法官和本律师的共同努力下,被告杭州公交集团公司同意于20121115日前,赔偿郑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26万元,案件受理费6735元,减半收取3367.50元由杭州公交集团负担。

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下城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现原告已从法院领取了该笔26万元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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