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急刹髋关节置换八级伤残依消法获赔30万元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1-29 05:28) 点击:660 |
原告:谭某,女,1942年9月7日出生。 原告代理人:张锦伟,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2011年11月28日下午17时40分许,谭某在本市建国北路文晖路口站乘坐105路公交车,该车在建国北路行驶至文晖路叉口时,因司机杨某突然采取紧急制动,造成车内尚未就座的谭某摔倒,致其右髋关节、左腕关节等处受伤。后谭某被送往浙一医院、杭州爱德医院、浙二医院、杭州万事利医院等处医治,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等,行人工髋关节置换术,术后康复治疗,四次住院共计160天。谭某的伤势经杭州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谭某右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达其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评定为八级伤残。 经市公交公司报案,下城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但确认了公交司机杨某突然采取紧急制动导致原告受伤的事实。事件发生后,市公交公司除支付过住院期间医疗费、护理费外,就赔偿问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该次受伤事件后经过大手术且出院后长期不能恢复,造成谭某无法正常生活、必须请人护理照顾,给谭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生理痛楚和精神痛苦。 谭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2012年7月24日,本律师代理谭某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判令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411736.62元(不包括市公交公司已经支付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下城区法院于当天受理,后于2012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市公交公司答辩称,对于事故发生经过及受伤事实没有异议,但公交公司是非营利性企业,本案应当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进行赔付,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提出若谭某作出让步,市公交公司认可按消法规定的标准予以赔偿。本律师最大限度为谭某争取利益,最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市公交公司在扣除已经垫付的住院期间医疗费护理费92851.51元外,赔偿谭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计300000元,于2012年9月24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7476元,减半收取3738元,由市公交公司负担。 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现谭某已从下城法院领取了赔偿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