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五级伤残肇事者赔偿47.7万少赔偿12.6万元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1-29 05:22) 点击:794 |
原告:陈某,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 被告:洪某,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锦伟,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筑加固技术工程公司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 2009年7月20日,洪某驾驶在杭州市萧山区新湾街道共建村路段倒车时,与陈某驾驶的正三轮车相碰撞,造成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陈某被送往萧山区中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萧山区第二人民医院等处治疗,被诊断为髋关节脱位、右股骨骨折、坐骨神经损伤、右肩挫伤等,手术并住院治疗106天。陈某的伤势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因坐骨神经、腓神经等损伤,右下肢肌力二级,构成交通事故五级伤残,三级(部分)护理依赖。该事故经萧山交警大队认定,洪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洪某驾驶的客车系某建筑加固技术工程公司所有,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陈某于2011年12月14日向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陈某122000元;判令洪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11900.70元,某建筑加固技术工程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不包括后续股骨头置换产生的医疗费,将等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由被告洪某、某建筑加固技术工程公司承担诉讼费。 洪某委托本律师代理以被告身份应诉本案,以期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尽量减少赔偿金额。本律师接受代理后,在向洪某了解详细案情的基础上,对本案原告所提交的大量证据尤其是涉及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等级的司法鉴定书进行细致的分析,对其要求赔偿的金额进行细算,考虑到在本案扣除保险公司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32万元的基础上,洪某仍然可能须赔偿10万以上的现实情况,确定了本案处理的两种方案:一是直接与原告方调解,并拟定了初步方案;二是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并在重新鉴定完成后考虑调解,调解不成由法院判决。 2012年2月22日下午,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方提出,将后续可能产生的股骨头置换产生的医疗费用提前在本案中调解处理,在扣除保险公司32万元的基础上,要求被告方再支付20万元(其中7万元为后续医疗费用)。考虑到后续医疗费用产生后必将引起新的诉讼,而给被告方势必带来应诉的麻烦,尤其是从今往后在心理上造成的困扰,本律师与洪某细致分析了本案的情形,对原告方基于目前法律规定、法院可能全额支持的赔偿金额按最高额进行了计算;对于原告的护理依赖等级和护理时间,阐述了其主张一次性支付今后20年护理费用尚存在法律上的风险,建议进行从低调整,经过两小时的调解,将被告洪某的全部赔偿金额降低确定为157000元,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320000元,于2012年3月22日前付清;被告洪某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157000元,于2012年3月22日前付清,被告某建筑加固技术工程公司对该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等。 该协议经萧山区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法院随即向双方送达了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