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公交急刹车摔伤十级伤残依消法获赔21万元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1-29 05:19) 点击:288 |
原告:黄某,女,1948年7月17日出生。 原告代理人:张锦伟,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2011年4月4日上午6时许,黄某在本市新塘路严家弄口公交站乘坐被告的56路公交车出行。公交司机驾驶该车起步后突然急刹车,致使正在车厢中部上台阶的黄某摔倒在前部刷卡机附近,致其头部受伤。后黄某被送往邵逸夫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开放性粉碎性凹陷性骨折等,经颅骨清创手术治疗,住院治疗12天。经杭州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黄某的颅骨缺损评定为十级伤残。但事故发生后,公交公司除支付过住院期间医疗费、护理费外,就赔偿问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该次受伤事件造成黄某无法正常生活、必须请人护理照顾,给黄某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生理痛楚和精神痛苦。 黄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并于2011年10月24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等共计251228元(后续颅骨修补费用约36000元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此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本律师代理原告黄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将后续医疗费用36000元列入本次赔偿范围,被告公交公司对于黄某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公交公司是公益性企业,黄某不是消费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按交通事故应适用最高院人身损害相关司法解释,但愿意在交通事故基础上增加一定的金额予以赔偿(16万元),不过对于后续医疗费用,不愿在本案中处理,主张在颅骨修补后另行起诉。 本律师作为原告黄某的代理人,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依据据理力争,促使公交公司放弃原先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办法,而将本案的赔偿基础建立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公交公司将赔偿金额提高至18万元左右;同时,为方便黄某后续治疗且减少诉累考虑,调解过程中尽力与公交公司沟通,力求公交公司将后续治疗费36000元予以一并考虑赔偿,后公交公司同意将后续医疗费用一并考虑。经法官调解,除已支付16600余元医疗费、护理费外,公交公司同意再赔偿黄某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210000元,于2011年11月24日前付清;公交公司承担诉讼费2534元。 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并签收了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市公交公司于2011年11月16日向下城法院支付了赔偿款,黄某现已向法院领到了赔偿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