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公交车急刹摔伤九级十级伤残依消法获赔25万元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1-29 05:16) 点击:259 |
原告:许某,女,1953年8月26日出生。 原告代理人:张锦伟,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2008年12月6日上午10时20分许,许某在本市乘坐191路公交车出行。该车行驶至德胜路与再行路叉口时,因遇红灯司机采取突然急刹车,致使在车厢中部的许某摔倒在前部台阶附近,致其头部、腰部受伤。后许某被送往浙二医院诊治,被诊断为腰5椎体粉碎性压缩性骨折伴脊髓损害,经手术内固定并拆除治疗,两次住院治疗共93天。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许某的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脊髓损伤致双小腿部分神经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 事件发生后,公交公司除支付过住院期间医疗费、护理费外,就赔偿问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该次受伤事件造成许某无法正常生活、必须请家人护理照顾,给许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生理痛楚和精神痛苦。许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于2011年8月24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355404.30元。 下城区法院于当天受理,并于201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公交公司对于许某构成交通事故九级十级伤残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公交公司是公益性企业,许某不是消费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按交通事故应适用最高院人身损害相关司法解释,但愿意在交通事故基础上增加一定的金额予以赔偿,赔偿数额15万元左右。 本律师作为原告许某的代理人,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依据据理力争,促使公交公司放弃原先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办法,而将本案的赔偿基础建立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公交公司将赔偿金额提高至20万元。经法官调解,除已支付76000余元医疗费、护理费外,公交公司同意再赔偿许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250000元,于2011年9月30日前付清;公交公司承担诉讼费331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