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张锦伟
张锦伟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3301200320764795
  • 资格证号:
  • 地区:浙江-杭州
  • 手机:13336038582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张锦伟律师的网站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杭州公交乘客受伤首获依消法赔22.37万经二审判决生效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1-29 05:09)     点击:314

原告:任某,女,1959123日出生。

原告代理人:张锦伟,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201056日上午7时许,任某在本市朝晖三区乘坐316路公交车(浙A74**2)出行。该车行驶至上塘路潮王路口向北左转弯进入上塘路后,因司机王某操作不当,车辆冲上中央绿化隔离带,并撞上立交桥桥墩,造成车内座位上的乘客任某撞在上客门旁铁扶手上受伤。任某随即被送往省人民医院、浙二医院等处医治,被诊断为右胸7-11肋骨骨折。任某于201011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1126收到了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是任某五肋骨骨折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任某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人,于2010121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交由人民联合调解委员会调解,进入调解程序后,因公交公司迟迟没有答复在审前无法达到调解协议,任某于20101228日正式起诉,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515505元。

下城区人民法院将于当天受理案件后,于2011216日开庭审理,庭审中,公交公司在明知任某五肋骨骨折的情况下(事发当天上午,公交公司安全科工作人员陪同看伤,浙江省人民医院急诊X光片初诊任某为三肋骨骨折,即转浙二医院CT诊断为五肋骨骨折并住院,公交公司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以最初的省人民医院的X光片初诊为三肋骨骨折为由,对任某的十级伤残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本律师一一展示了住院病历、CT片子等证据,清晰可见伤情,力主任某的五肋骨骨折、十级伤残均确实无疑。法院审查后决定将本案的伤残等级委托了另一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再次鉴定。

2011331日,任某收到法院委托鉴定后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任某五肋骨均系事发当时受伤,鉴定结果仍然为十级伤残,证明了任某第一次委托鉴定结果非常客观真实。因公交公司将本案从2010年拖延至2011年,任某于201145日向下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市公交公司依照最新公布的2010年度收入支出标准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7504905元。下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411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公交公司对于其申请的由杭州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重新鉴定结论、原告任某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的没有异议,但对任某依消法计算损失不予认可。法庭调查结束后,双方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被告公交公司提出本案发生时是因为地上有淤泥、使公交车发生侧滑而撞上桥墩,应当按照交通事故的标准、不认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的观点,本律师代理原告发表了数千字的代理意见,详细阐述本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

由于公交公司拒绝调解,2011429日,下城区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判决市公交公司赔偿任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2237403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并负担诉讼费2084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市公交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后不服,于2011512日、法定的十五日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公交公司的上诉理由是自身系公益性质单位、有别于普通的营利性合同、依靠财政补贴、有欺诈行为可按消法赔偿、消法赔偿标准带有惩罚性有违公平,应当按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赔偿等,要求二审法院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改判。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621日、822日二审开庭调查,本律师代表被上诉人任某进行答辩:一审法院按消法判决上诉人赔偿残疾者一次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各100098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消法》和《浙江省消法实施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公交公司的按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赔偿等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没有适用余地;公交公司的上诉理由在一审中没有任何阐述,更没有以此进行抗辩,属于一审放弃抗辩,以此作为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20118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任某公交车撞桥墩肋骨骨折十级伤残以消法判赔22.37万案一审判决经二审终审发生法律效力。这是本律师代理该类案件以来首次获得依据消法的二审终审生效判决。

市公交公司于2011928日向下城法院支付了赔偿款,任某现已向法院领取了赔偿款项。

发表评论
张锦伟:
验证码:   匿名评论

张锦伟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