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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车祸伤残依消法温岭客运公司判赔27.2万元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1-29 05:07)     点击:288

原告:王某,男,1950724日出生

原告代理人:张锦伟,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运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01012116时多,王某乘坐瑞安至温岭客运班线车由瑞安回温岭。1744分许,司机林某驾驶车辆行驶至甬台温高速公路往台州方向227公里+300米处(乐清虹桥境内)时,车辆碰撞右边护栏,翻落于落差890米的路外,造成王某等8名司乘人员受伤、车辆损坏、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致王某头部、右胸部等多处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多发肋骨骨折、右侧液气胸、双肺挫伤、头部外伤、多颗牙齿松动、双眼复视、多处软组织挫伤等,住院72天。经王某委托司法鉴定,2011117日,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按交通事故评残标准,王某右侧第123456789九肋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牙齿脱落8枚以上构成十级伤残,损伤后遗症双眼复视视觉障碍构成十级伤残。2010210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事件发生后,客运公司支付了部分住院医疗费用,但对本案的赔偿经协商不成,而该次受伤致残事件造成王某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必须请人护理,且王某脱落的牙齿还将进行种植修复等后续治疗,给王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生理痛楚和精神痛苦。

王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于201141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判令客运公司赔偿医疗费(包括后续医疗)、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36071717元。法院已于当天受理,将择期开庭审理该案。

温岭法院于2011512日开庭,由于被告客运公司对王某的医疗费和误工期限有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委托台州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在收到鉴定结论后,法院于61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客运公司辩称:本案应为公路运输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不能适用消法这样的带有惩罚性的法律规定,只有欺诈行为才可适用消法;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应参照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但以赔偿责任限额15万元为限;即使根据消法规定,王某主张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仍然有错误。

法庭调查结束后,双方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本律师代理原告王某发表了数千字的代理意见,详细阐述本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

由于客运公司拒绝调解,2011713日,温岭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判决客运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不包括后续牙齿种植费用)、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2722833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并负担诉讼费2700元。原告王某于2011721日收到判决书,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一审判决于86日发生法律效力。客运公司于2011830日履行了付款义务,91日,原告王某从温岭法院领取了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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