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张锦伟
张锦伟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3301200320764795
  • 资格证号:
  • 地区:浙江-杭州
  • 手机:13336038582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张锦伟律师的网站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高龄老人交通事故四级伤残获赔21万元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7-17 08:13)     点击:376

原告:石某,男,1932220日出生。<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原告代理人:张锦伟,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杨某某、某财产保险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414915分许,被告杨某驾驶小客车,在本市凤起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秋涛北路口时,与由西向东横过路口的石某发生碰撞,造成石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石某即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T12骨折、颈椎挥鞭伤、颈脊髓损伤,并经住院手术治疗,现仍遗留有四肢肌力下降等。经申请伤残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石某的伤情评定为四级伤残,护理等级为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营养期限为8周。事故次日,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石某无事故责任。小客车登记所有人为杨某某,由某财产保险公司承保。

事故发生后,肇事方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及护理费,对本案赔偿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石某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于2011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肇事方、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亲属处理事故误工费等24万余元。

法院于当天受理本案,并于214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方某财产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认为原告石某颈椎原先存在退行性改变等疾病,要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其疾病与本次交通事故损伤的参与度、护理等级及参与度等重新鉴定。法院后委托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意见认为石某的伤残等级仍为四级,护理等级为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但损伤参与度均建议为70%。由于本案鉴定期间,浙江省统计局公布了2010年度统计数据,原告石某为此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按新的赔偿标准判令肇事方、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亲属处理事故误工费等27.26万元,并提交了证明石某受伤前生活自理、能独立外出的证据。

本案于2011517日开庭,庭审中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方认为部分金额计算不合理应进行调整;应当按照70%的参与度重新鉴定意见,对所有赔偿项目金额按70%的比例赔偿。本律师代表原告指出石某现构成的四级伤残以及大部分护理依赖,均是因交通事故损伤直接造成,损伤直接导致残疾结果,石某本身就算有疾病也不可能达到有伤残等级的程度,况且现有证据已证明石某受伤前生活自理、能独立外出的事实,参与度与赔偿比例不应挂钩;并且强调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额度12.2万元应由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按比例赔偿问题,超过交强险部分才有可能按比例赔偿。在法官多次协调下,最后,保险公司同意先行赔偿交强险12.2万元,剩余金额按73%左右的比例由车主杨某赔偿8.8万元,合计赔偿21万元,于2011617日前付清。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并签收了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现保险公司和杨某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石某按时拿到了赔偿款项。

发表评论
张锦伟:
验证码:   匿名评论

张锦伟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