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公交车绊倒摔伤十级伤残依消法获赔18.25万元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3-30 08:22) 点击:313 |
原告:朱某,女,1955年1月18日出生。<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原告代理人:张锦伟,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2010年5月30日中午11时多,原告在本市乘坐303路公交车。该车行至三坝站,原告下车时单脚仍在车门踏板上的情况下,司机突然提前启动车辆,致使原告摔倒在路面上,左臀部着地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左耻骨骨折、骨盆骨折,在医院住院100天。经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所机构出具意见书,原告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限120日。 事件发生后,被告支付了部分住院医疗费用,但对本案的赔偿经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于2011年1月4日向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市公交公司赔偿朱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272947元。法院已于当天受理,并于2011年2月23日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公交公司对于朱某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系承担公共服务、亏损政府补贴企业、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按交通事故应适用最高院人身损害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赔偿。 本律师作为原告朱某的代理人,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依据据理力争,经法官调解,促使公交公司放弃原先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办法,而将本案的赔偿基础建立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促使公交公司同意赔偿朱某182500元(不包括已垫付住院医疗费、护理费54555元),于2011年3月10日前付清。 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并签收了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现公交公司已按调解书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朱某已拿到了18.25万元的赔偿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