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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公交车上摔伤十级伤残依消法获赔17.9万元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3-30 08:21)     点击:425

原告:林某,女,193291日出生。<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原告代理人:张锦伟,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2010415日中午11时许,林某在本市美政路公交车站登上一辆62路公交汽车,司机启动行驶,林某在车厢中部准备就坐时,司机突然急刹车,致使林某摔倒在车厢地板上,右下肢着地,造成林某右髋部受伤且活动不能。后林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股骨转子间骨折,住院治疗90天。201011月,林某申请法医临床鉴定,20101124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林某2010415日在公交车上摔倒致右股骨转子间骨折,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评定为拾级伤残,评定护理期限14周。

经林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于20101220日向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市公交公司赔偿林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586350元。法院立案当天安排速裁庭法官进行速裁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公交公司对于林某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按交通事故应适用最高院人身损害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赔偿。本律师作为原告林某的代理人,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依据据理力争,经法官调解,促使公交公司放弃原先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办法,而将本案的赔偿基础建立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促使公交公司同意赔偿179000元,扣除已经预支付的4000元,公交公司实际还将赔偿林某175000元,20101224日前付清。

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现公交公司已按调解书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林某已拿到了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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