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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公交车撞伤四级伤残获赔近48万元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0-10-31 09:21)     点击:266

 

原告:张某,男,1960110日出生。
原告代理人:张锦伟,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3月25日11时20分许,公交公司驾驶员驾驶牌号为浙A9***8的大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机场路377号附近时,车身右侧与在机场路同向行驶的由张某驾驶的杭5*****号电动自行车相擦,造成张某受伤和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张某即被送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浙二医院、第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骨盆多发性骨折、骨盆畸形、尿道断裂、肛门断裂、肛门括约肌裂伤损伤,并经住院多次手术治疗,现仍遗留有尿道狭窄、性功能全无、骨盆畸形等。2010年5月张某申请伤残鉴定,6月1日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评定为四级伤残,尿道狭窄评定为九级伤残,骨盆畸形愈合评定为十级伤残,除上述伤残外张某另有大、小便自控较弱,行走不利等未构成伤残的损伤后遗症。
事故当日,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公交公司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事故责任。该公交车由某保险公司承保。张某委托本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于2010年7月19日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公交公司除已支付医疗费等307715.40元外,应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含后续)、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张某系农村户籍,但在城镇务工一年以上,起诉时主张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36万余元)、伤残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57290.73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后,于2010年9月15日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公交公司提出了后续医疗费缺乏依据、误工费标准过高、主张两人护理的护理费没有依据、营养费过高、被扶养人不明其生活费不能支持等抗辩,本代理人阐述了原告的病情较严重且伤残等级较高,以病历、户口簿及公安机关证明等证据为基础,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极力争取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向原告方倾斜,以期为原告张某争取到最大利益。在本代理人的努力及法官的调解下,公交公司认可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金额为元,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扣除已支付的307715.40元,尚应由某保险公司赔偿张某120000元,于2010年10月10日前支付;余款358000元由公交公司赔偿张某,于2010年9月22日前一次性支付。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张某获得了包含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残疾赔偿金在内的总额478000元的高额赔偿。
现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已按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张某已拿到了全部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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