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公交车上摔伤获赔近21万元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0-10-04 05:00) 点击:256 |
原告代理人:张锦伟,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2009年11月30日下午4时多,原告袁某在某公交车站登上一辆B支1路公交汽车后,行至某区祥符桥和汽车北站间路段时,因遇红灯被告司机突然紧急刹车,致使位于车厢后部高台上的袁某极速摔倒至车厢中部的地板上,右臀部着地造成损伤。后袁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43天。2010年3月,袁某申请伤残鉴定,2010年3月22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袁某右股骨颈骨折后并行右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评定为交通事故八级伤残。 经袁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于2010年6月10日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市公交公司赔偿袁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3227.54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后,于2010年7月26日开庭审理本案。在庭审中,被告公交公司辩称不能证明系由急刹车引起、原告自身存在过错、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交通事故应适用最高院人身损害相关司法解释,主张只赔偿140000元。本律师作为原告袁某的代理人,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依据据理力争,经法官调解,促使公交公司放弃原先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办法,而将本案的赔偿基础建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以消法为依据合法合理计算出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等损失金额322707元,并促使公交公司同意赔偿其中的70%即225895元,扣除已经预支付的16000元,公交公司还应赔偿袁某209895元,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现公交公司已按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袁某已拿到了赔偿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