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公交车上摔伤获赔23万元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0-10-04 04:59) 点击:268 |
原告:陶某,女,1945年9月20日出生。 原告代理人:张锦伟,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2009年11月30日12时多,陶某乘坐70路公交汽车,在某区登云路口附近时,因急刹车致使陶某在车内撞在座位上、摔倒,造成腰部、右肩、胸部等处损伤。后陶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腰椎两椎体压缩性骨折、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四根肋骨骨折等。经陶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2010年3月29日委托司法鉴定,2010年4月14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陶某腰椎两椎体压缩性骨折评定为八级伤残,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致右肩关节活动功能部分丧失即一肢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九级伤残,四根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 陶某于2010年4月26日以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公交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64019.29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后,于2010年6月1日开庭审理本案。在庭审中,被告公交公司辩称其非营利性、是承担一定社会公共职能的组织而非经营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交通事故应适用最高院人身损害相关司法解释,主张只赔偿160000元。 本律师作为原告陶某的代理人,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依据据理力争,经法官调解,促使公交公司放弃原先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办法,将赔偿金额从公交公司认为的16万提高到23万元,本案调解方式结案。 现公交公司已按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陶某已拿到了赔偿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