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交通事故六级伤残获赔32万余元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0-10-04 04:58) 点击:319 |
原告:高某,女, 原告代理人: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张锦伟律师。 被告一: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汽车分公司 被告二: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某保险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8月13日,由本律师代理高某提起诉讼,向某公交公司及其分公司、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61482.17元。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后,于2009年9月24日开庭审理,庭审中,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时,某公交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分别对双眼低视力评定为六级伤残、三级护理依赖等进行了抗辩和反驳,试图减少赔偿金额,本代理人在法庭上依据事实和证据,为高某依法据理力争,在法律规定的最高范围内及对方可接受的范围内,尽可能争取高某获得最高的赔偿金额,最终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由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共赔偿高某人民币32万多元,于2009年10月24日前支付完毕。 现本案被告已履行完毕,高某已按期拿到了赔偿款项。 附:《青年时报》报道公交车失控撞人案 公交车失控撞伤9人 一伤者索赔46万 法官调解 初步敲定赔偿32万 作者:时报记者 吴晶 实习记者 吴海婕 来源:青年时报 发布日期:2009年09月25日 时报讯 2008年8月2日晚6点半左右,一辆公交车,突然失控,连撞5辆汽车、4辆电动车和1行人,造成9人受伤。(本报2008年8月3日第二版曾做报道) 昨天下午,下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7岁的原告晓岚(化名)就是那名受伤的行人。 虽然交警认定驾驶员李某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关于伤残、护理等赔偿问题,晓岚和杭州公交公司一直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她的家属把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6万余元。 下午2点40分,晓岚手拿一瓶可乐,坐在原告席上,一声不吭,但不时东张西望,一会儿向后转摸摸椅背,一会儿拿起手中的可乐瓶晃来晃去。 晓岚的家属和代理人张锦伟律师,以及被告公交公司的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代理人都来到庭审现场。 “双方愿不愿意调解?”法官问。双方都表示愿意。 于是,法官和双方开始商量调解方案。 讨论中,张律师断断续续地描述了晓岚的情况: 那天傍晚,晓岚在路边等公交车,这时,K304路公交车突然撞上两辆机动车后,撞上了来不及躲闪的晓岚。 伤势严重的晓岚直接被送进医院的重症监护室。 晓岚的颅脑严重受损,两边的太阳穴附近头骨粉碎,已经换成特制钢板代替;因颅脑损伤,压迫神经,造成智力损伤,视力也大幅下降,经鉴定,分别构成7级、6级伤残。 如今的晓岚,只有相当于8岁孩子的智力。“她常常和自己8岁的外甥较真,抢电视看。” 张律师还没说完,晓岚的姐姐突然叫了一声“哎呀”,一把抢过晓岚手里的那本户口本,摇了摇头,说,“一下没注意,竟然把户口本画花了。” 晓岚像是做错事的小孩般,一脸无辜地看着姐姐。 “能不能调解到30多万?”法官对张律师说。 “可以考虑下。”张律师回答。 但是,公交公司代理人提出,“赔偿数额太大无法接受。” “她男朋友都跑了,别说赔30万,就是赔130万也已无法恢复了。”张律师说。 见此情形,法官马上进行劝解。 一番讨价还价后,初步敲定被告赔偿32万余元,其中由保险公司支付12万余元,公交公司支付20万余元。 签完调解书,晓岚拉着姐姐的手,走出了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