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公交车上摔伤获赔18万元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0-10-04 04:55) 点击:301 |
原告:吕某,女,1941年2月1日出生。 原告代理人: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张锦伟律师。 被告一: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汽车分公司 被告二: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于2008年11月向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等共计262150元;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其非营利性、是承担一定社会公共职能的组织而非经营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交通事故应适用最高院人身损害相关司法解释,主张只赔偿100000元。 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倾向性认为该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调解此案,2008年12月12日开庭前作了调解,经本律师的努力,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一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等共计180000元;被告二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按时拿到了赔偿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