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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锦伟
张锦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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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乘坐出租车受伤获赔近20万元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0-10-04 04:50)     点击:280

原告:毛某,男,1963103日出生。

原告代理人: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张锦伟律师。

被告:某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城市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2006481755分许,原告乘坐被告的驾驶员张某驾驶的出租汽车,在某区古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三西路口左转弯时,与在文三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古翠路口右转弯的案外人林某驾驶的别克轿车相撞,造成出租车内乘员毛某及其家人、别克车内两乘员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救治。2006417,某市某区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等不负事故责任。后司法鉴定,原告一肢功能丧失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原告毛某于200877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等共计282493.48元。

2008819开庭时经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本律师的努力,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某出租车公司赔偿原告毛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等共计193800元。

本案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按时拿到了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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