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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知识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3-07-12 17:10)    点击:284

户籍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4、《居民身份证法》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5、《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6、《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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