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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主张抚养费能否得到支持?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5-10 10:52)    点击:270

市民刘女士:我与丈夫结婚一年后育有一子,在孩子一周岁的时候,因我们吵架丈夫便不回家居住了,平时对孩子也不闻不问,也不回家看孩子,无论对家庭还是对孩子都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对孩子和家庭不支付任何费用。在这期间孩子只靠我一人的收入既要支付我们俩生活上的费用,还要支付孩子幼儿园费用每月2000多元。现在我实在无力支付孩子高额的生活费用,故要求丈夫支付孩子自他搬离家之日至今的抚养费用每月1500元。请问,我们没有离婚的情况下,要求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能够得到支持吗?

    律师解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尽子女抚养义务,并且不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形较多,但是否能主张婚内子女的抚养费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且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也没有相关的判例,通常理解只有在离婚时、离婚后才能提出此请求。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此解释出台后,给出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像刘女士这种情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男方支付抚养费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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