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要求支付子女抚养费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4-22 15:52) 点击:305 |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3年8月至今的生活费用每月1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自2011年8月至今未回家居住过,对孩子也不闻不问,无论对家庭还是对孩子都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且被告于2013年8月将自己的工资卡挂失,对孩子和家庭不支付任何费用。在这期间孩子母亲一人的收入既要支付母子俩生活上的费用,还要支付孩子幼儿园费用每月2000元。现在女方实在无力支付孩子高额的生活费用,故要求被告支付孩子自2013年8月至今的生活费用每月15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已被法院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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