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辩护获缓刑案例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11-19 23:09) 点击:381 |
河北省XX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X刑初字第242号 公诉机关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男, 辩护人:张彩云,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XX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字(2012)年第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强奸罪,与 公诉机关指控: 上述事实,被告人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XX的陈述,同案犯A、B、C的供述,证人D,E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相关证物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伙同他人,经预谋后欲实施强奸犯罪,并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强奸(预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XX等人的犯罪行还未着手实施,系属犯罪预备,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XX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 M 二0一二年无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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