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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索要加工费获法院支持案例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11-19 23:03)    点击:335

河北省廊坊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廊X民初字第XX

原告XX,女,198X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委托代理人:张彩云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196X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委托代理人:XX,河北省廊坊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彩云、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自200X年起在原告处加工纸活,按原被告双方的口头约定一批一结,原告按约定交付了加工后的纸活,被告至今扔欠原告加工费XX000元,并于2011XX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加工费XX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方不同意向原告支付所谓的加工费用,也不应该支付;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加工承揽关系,但原告交付的加工后的纸活存在质量问题,使得我方产生了大量的损失,因此我方不应当承担给付义务。

原告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被告于20XXXX日出具的载有“今欠XX加工费XX仟元(XX000元),因质量问题产生的后果以后再议”的欠条一张。

被告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如下:北京XX法院出具的证明两份;照片两张;印刷制品两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以口头形式订立承揽合同,原告为被告加工产品,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报酬。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承揽费用XX000元,并于20XXXX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原告按照约定如期交付了加工产品,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报酬。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系其对尚欠原告加工承揽费用XX000元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与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所交付的加工产品质量不合格,并向法院提交了北京XX法院出具的证明两份,因北京XX法院并非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故其出具的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庭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原告所交付的加工产品两件,以此证明原告所交付的加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因涉案的加工产品数量众多,由两件加工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并不能推定所有或者大部分的加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同时,被告未向法庭提交其他证据相佐证,故被告以原告所提供的加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相应加工承揽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给付原告加工费XX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

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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