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离家出走,离婚请求获法院支持案例 |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11-19 23:02) 点击:342 |
河北省XX人民法院 民事起诉状 (2011)X民初字第XX号 原告:A,女,1970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廊坊市XX区。 委托代理人:张彩云,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73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张彩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1995年X月X日登记结婚。199X年X月X日其女儿出生。婚后感情很好,直到2008年6月份,被告在外面与第三者一直保持暧昧关系,原告发现后,被告仍然不知悔改、执迷不悟,现在一直和第三者生活在一起不回家,三年多时间过去了,被告没有离开第三者,不顾及我的感受,双方现在已无任何沟通,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于2009年6月份起诉到XX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在双方仍没有和好,原告认为,其与原告之间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1995年X月X日登记结婚,199X年X月X日生一女,双方婚后感情尚好。2001年8月,原被告自原籍固安县搬到廊坊居住,。 另查明,原告于2009年6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 又查明,原、被告在固安县XX村有五间平房及承包土地五亩,原告对于财产问题要求暂不做分割。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书、公安机关证明、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虽然较好,但被告于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自行抚养至独立生活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 审判员:XX 代理判员:XX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XX
该文章已同步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