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成功追回损失案例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11-19 23:00) 点击:347 |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一中民一终字第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8X年出生,汉族,XX油田油气井测试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廊坊市。 委托代理人:张彩云,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7X年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廊坊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女,198X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XX,男,河北省廊坊市XX二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廊坊市 原审第三人:廊坊市XX经纪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销售经理。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2)X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违约金117000元、中介费17000元、返还定金30000元或发回重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上诉人于201X年X月X日一次性补偿上诉人人民币10000元、返还定金30000元; 二、 原审第三人于201X年X月X日退还上诉人中介费17500元; 三、 一审案件受理费35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90元、减半收取1795元,共计5385元,由上诉人负担。 四、 各方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X 代理审判员 XXX 代理审判员 XXX 二0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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