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成功分得农村房产案例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11-19 22:55) 点击:427 |
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X民一初字第XX号 原告:XX,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代理人:XX,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女,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代理人:张彩云,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于199X年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同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199X年X月X日生婚长女,取名XX,现已独立生活。200X年X月X日婚生长子,取名XX,现在学。近年来,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执,201X年9月,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201X年X月X日,原告再次来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 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 原被告婚生之子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2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止,抚养费自201X年X月份开始给付,每月X日前付清; 三、 共同财产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XX镇XX的倒房6间,其中西三间归被告所有,东三间归原告所有,东西厢房各一间(价值4000元)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该厢房价值一半的折款2000元,轿车一辆,价值7000元,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汽车折款3500元,厕所2间,东侧1间归被告所有,西侧1间归原告所有,原告应给付被告的财产折款共计5500元,于201X年X月X日前付清,空调机1台归原告,冰箱1台、组合家具半套、单人床2张、彩电1台归被告所有,于本调解书送达后三日内履行; 四、 原告主张的共同债务158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 五、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 XXX 二0一二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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