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张彩云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离婚成功分得农村房产案例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11-19 22:55)    点击:427

 

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X民一初字第XX

原告:XX,男,19687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代理人:XX,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女,19688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代理人:张彩云,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于199X年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同年XX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199XXX日生婚长女,取名XX,现已独立生活。200XXX日婚生长子,取名XX,现在学。近年来,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执,201X9月,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201XXX日,原告再次来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        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        原被告婚生之子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2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止,抚养费自201XX月份开始给付,每月X日前付清;

三、        共同财产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XXXX的倒房6间,其中西三间归被告所有,东三间归原告所有,东西厢房各一间(价值4000元)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该厢房价值一半的折款2000元,轿车一辆,价值7000元,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汽车折款3500元,厕所2间,东侧1间归被告所有,西侧1间归原告所有,原告应给付被告的财产折款共计5500元,于201XXX日前付清,空调机1台归原告,冰箱1台、组合家具半套、单人床2张、彩电1台归被告所有,于本调解书送达后三日内履行;

四、        原告主张的共同债务158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

五、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   XXX

0一二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XXX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彩云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公司法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彩云律师,张彩云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彩云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83062669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彩云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廊坊律师 | 廊坊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彩云律师主页,您是第41695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