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成功调解案例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11-19 22:50) 点击:306 |
廊坊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 委托代理人: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彩云,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 被告: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XX文具办公用品店经理,地址和平路。 委托代理人: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X年X月X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X年X月X日被告驾驶电动自行车为文具店取货途中沿XX道地道桥由南向北行驶至桥北侧时,将同向行驶的原告撞伤,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另,被告系第一被告之雇主,第一被告是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请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5882.67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合理合法的损失我愿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支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继续治疗费,合计53000元。限200X年X月X日前付清。 二、 第一被告不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XXX X年X月X日 书记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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