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 诈 勒 索 罪 辩 护 词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11-19 22:39) 点击:621 |
敲 诈 勒 索 罪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理,本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现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依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判案时予以参考。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持异议,但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能够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一、社会危害性较轻 本案中被告人实施敲诈勒索两次,一次3000元未遂,一次4000元既遂,两次数额都不大,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 二、悔罪表现较好 被告人归案后,向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深刻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也可看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很好。 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犯 廊坊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中,经依法查明:2011年4月2日,犯罪嫌疑人在XX饭店的房间内骗走其网友M的黄金戒指1枚、后又以公开其两人发生性关系的录像为手段,向M敲诈勒索人民币3000元未遂。在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也明确认定“向M索要人民币3000元,后因M报案而未能得逞”。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 施 细 则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7、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3)对于同一罪名中,既有犯罪既遂,又有犯罪未遂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从宽比例。本案中被告人实施敲诈勒索两次,一次3000元未遂,一次3000元既遂,两次数额都不大,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 四、被告人本次犯罪系初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五、被告人及家属都诚恳表示,愿意对受害人进行积极赔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六、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刑法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最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一时糊涂触犯刑法,犯罪情节较轻且是初犯,具有认罪态度好,并愿意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同时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建议合议庭对其适用缓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彩云 律师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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